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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为犯人提供调转服刑场所实现差别处遇的机会
除了省际之间(通常是为解决异地关押)的调犯、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监狱的调犯,以及少数患有严重疾病者被调入省内监狱医院以外,绝大多数犯人从入监到出监都是在一个监狱度过。在监禁过程的不同阶段,多数犯人的心理和行为会有阶段性变化,相应地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表现为不同的变化阶段,但是监狱对他们的戒备、防范和管理等却是“不变”的。监狱内部不同监区的戒备和管理程度也是基本一致的,即使犯人调转监区,也仍然是在该监狱的安全戒备条件下。
犯人“从一而终”(通常在一个监狱内度过全部监禁生活)的服刑方式,造成了监狱的安全警戒处于“该严时不严,该宽时不宽”的状态。犯人长期在没有明显改变的安全警戒状态下服刑,即使在不同阶段可能发生处遇级别的升降,但是所处的安全警戒环境和氛围却很少有显著改变,因而他们难以实际感受到处遇升降级对其行为自由度的奖惩作用。
3、不能给予犯人出狱前的过度环境
在监狱服刑的绝大多数犯人最终是要返回社会的,但是现有的监狱设置体系基本都是封闭式的,尽管犯人的处遇条件有宽严之别,但服刑期间的各种行为都是“绝对地”置于监狱封闭环境下的约束和管理。犯人一旦刑满(或因假释等原因)出狱,必须面对从封闭式生活环境到自由的社会生活、从被动接受各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到自主决定行为,这种对立性的反差冲突,势必引起出狱人心理和行为的彷徨和不知所措。
4、行刑成本浪费
我国各类监狱,尤其是成年男犯监狱的警戒设施、装备和技术,干警和犯人之间的比例,监狱对犯人的管理方式基本划一,没有警戒和管理的宽严级别之差。而事实上,监狱中犯人的人身危险性差异很大,必须严格戒备的只是人身危险性突出的小部分犯人,由于分散关押,各个监狱都要“高度戒备”,而这种“划一”的安全警戒标准,对这类“高危”犯人或许仍不足已防范,对多数人身危险程度一般的犯人却是“超标”了,对于过失犯、已失去再次犯罪能力的老病残犯等就更加大可不必了,这部分无谓的付出就是浪费。
二、对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期待
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将为我国监狱体制改革再添亮彩, 对完善监狱制度,促进监狱工作实践发挥重要作用。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将有助于监狱职能的高效运作,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而提高监狱工作的效率,促进矫正罪犯的质量。 监狱戒备等级的划分不仅将促进执行过程中的“罚当其恶”,也将有助于避免“刑罚过剩”(刑罚的加重效果),体现刑罚执行的公平原则。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将改善犯人的服刑环境,包括戒备、管理、生活秩序和教育矫正等综合环境因素,进而有助于激发犯人的自觉意识,促进其自尊心和自信心的恢复,从而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将有助于扩大监狱与社会的联络,实现更具有社会意义、更体现人文关怀的监狱行刑。 监狱设置体系改革也将实现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节约行刑成本。 我们可以预见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诸多积极作用,也有理由期待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近几年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建设等一系列监狱制度和监狱工作实践的重大进步已为监狱设置体系的改革创设了有利氛围和前提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