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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监狱设置体系改革的构想
 稿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时间:2007年11月06日
    

    2、 中度戒备监狱


    这一类监狱应该是监狱中的主体部分,监狱数量及收押犯人总数都相对较多。其安全警戒程度介于高度戒备监狱和低度戒备监狱之间,虽不像高度戒备监狱那样“极端”的安全防范和严格管束,也不像低度戒备监狱给予犯人相当的信任,允许其有较大的活动自由。这类监狱应该有安全的围墙控制设施,有系统的监狱中央监控系统,对犯人实施经常的、规范的管理和监督。监狱押犯人数不宜过多,要少于高度戒备监狱的平均押犯人数,以确保监狱长能够直接管理监狱,保障监狱具有快速反应能力,保证监狱警察实际掌握并控制犯人的行为,以提高对犯人的管理和改造效能,每所监狱的设计押犯能力以2000人左右,不超过3000人为宜。

    中度戒备监狱,收押那些虽没有突出的人身危险倾向,却也不能在安全和自我约束方面给予足够信任的犯人。他们可能直接来自新收犯监狱,也可能由其他戒备等级的监狱转入。实践中,中长刑期罪犯会成为这类监狱的关押主体。

    3、 低度戒备监狱


    低度戒备监狱,顾名思义是最低安全警戒程度的监狱设施,其建筑结构与安全防范措施与高度戒备监狱,甚至与中度戒备监狱都显著不同,可以花园式的低层建筑为主,狱内可以为家属探视提供住处。对犯人的管理提倡自觉约束,允许犯人在监区、乃至监狱内有较大的活动自由。为减缓监狱的紧张气氛,进而减少纪律问题,这类监狱的规模不宜过大,设计押犯能力考虑在1000至2000人的范围。

    这类监狱应设置在离大中城市较近的地区,以便于促进犯人与社会联系,包括学习、劳动等多种机会,也便于监狱借助社会公共资源指导、训练犯人适应社会生活。监狱应给予犯人更大程度的信任,以更接近社会环境的多种形式对犯人实施管理、教育和训练,可以借鉴国外的学习释放和工作释放制度和实践,允许部分犯人在白天到监狱附近的社区从事劳动或参加学习或者职业培训活动,晚上返回监狱。这类监狱也可以作为过渡机构,即犯人出狱(包括假释和刑满释放)前的关押机构。对于即将出狱的犯人,监狱应当施以与社会生活相关的各种指导,包括给犯人较多机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锻炼他们自觉约束、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就业、租房、购物、交友、以及寻求帮助等方面的指导计划。

    低度戒备监狱关押人身危险倾向较低或者已基本没有人身危险倾向的犯人,主要包括新收犯监狱经过分类调查认为适合在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过失犯、短刑犯等,以及由中度戒备监狱的罪犯分类机构,经过周密的再分类调查,确定可以转入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罪犯。

    (二)设置并完善特殊类型的监狱

 
    1、新收犯监狱(也可称新收分流中心)

 
    新收犯监狱,类似于前面介绍的有些国家称之为调查分类中心或收押分类中心等机构,在我国此类监狱应该收押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成年男犯,并由专业工作人员对其做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每一个犯人分别确定服刑监狱的专门机构。

    为了最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专业设备及经费等相关资源,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根据辖区内犯罪的分布状况均匀设置1-2所新收犯监狱,分片负责全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犯人的入监分类调查并指定服刑机构,这样便于交付执行和移送执行,也便于与犯人家属的联系。新收犯监狱不是固定的犯人服刑机构,一般地犯人出入周转时间不会太长,一段时期内其中滞留的犯人不会太多。为此,新收犯监狱的设置规模不必、也不宜过大,可控制在1000人左右,最多不超过2000人。 
    新收犯监狱的工作人员应包括负责看押、管理和教育罪犯的监狱警察,从事分类测验、调查和评估的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和精神病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其职能应定位于: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成年男犯执行最初收押;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实施包括心理测验、个性调查、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测查、社会背景调查以及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记录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等多项相关内容的调查,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拟制个案矫正方案,最终为每个犯人指派最适宜的服刑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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