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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上存在较多弊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因此,笔者认为,这个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建和管理。理由之一:世界多数国家在一地区或一个城市都只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理由之二: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有担负着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司法鉴定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其应属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理由之三:国办发1998 90号《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理由之四: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行政处罚等职责。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理由之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地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范围,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司法机关内部委托鉴定,扩大到市场经济体制的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其鉴定性质、职能范围和服务对象、宗旨发生了质的变化。理由之六: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管辖不清,工序重复,管理失控,监督不力的问题。鉴此,笔者认为,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依据,在我国《证据法》没有出台之前,可参照三大诉讼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可在县区 、市、省自治区、直辖市 、司法部分别设立四级统一的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将原公安、检察、法院和劳动、卫生、土管、城建、物价、审计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除外 鉴定部门合并组建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考虑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各级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可在同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设立司法技术鉴定所,作为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分支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人财物至上而下的条条管理。司法部内设立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登记、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司法部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核,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实行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在设置数额上,坚持县以上人民政府区域内只设立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则。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可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前冠用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地名。如“××县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省或市、自治区 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各级司法技术鉴定机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要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二是要有与所开展的司法技术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是要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县级的起点为人民币200至300万元,市级的起点为人民币500至600万元,省级的起点为人民币800至1000万元,国家级的起点为人民币2000至5000万元 ;四是要有取得司法技术鉴定资格的人员县级10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5人;市级18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8人;省级25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12人;国家级60名以上,其中,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25人 。各鉴定中心根据技术力量,结合实际,可内设办公室、法医学鉴定科、产品质量鉴定科、物品价值鉴定科、财务审计鉴定科、痕迹鉴定科、文件鉴定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