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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司法鉴定人员执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人员,特别是基层的司法鉴定人员均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取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更没有执业证书,加之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统一的法律,各鉴定部门对鉴定人员的要求,基本上是自己的内部规定,从而导致司法鉴定人员业务素质较差,鉴定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司法鉴定人定义和涵义。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司法鉴定人的定义,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司法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该是具有完成有关鉴定活动所需专门知识的自然人;二是在我国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三是司法鉴定人应具有从事相应鉴定活动的资格;四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1.司法鉴定人应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制度。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员的产生程序,可借鉴国外“专家证人”又称鉴定人 的管理经验和参照我国律师制度的考试、考核程序。即: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要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三是要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1—2门以上专业技术合格证书,或具有高等院校专业鉴定资格的,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的可分别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执业注册登记制度。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拟聘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后必须在职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实行年检制,未经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后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实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享有下列权利:①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②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③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④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⑤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⑥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⑦获得执业报酬;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应履行下列义务:①按时按质完成鉴定任务;②依法主动回避;③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④依法按时出庭;⑤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建立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明确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条件、管辖范围、鉴定费用标准、鉴定组织、鉴定程序等的法律依据,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建立司法鉴定运作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在鉴定案件来源上,实行委托鉴定制度。即只设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设立自然人申请制。其理由:一是目前所有刑事案件发案后均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就是刑事自诉伤害案件发案后,也是先由公安派出所按刑事或治案案件立案,在处理中需要鉴定的,已由处理单位委托,不需个人申请;二是所有民事、海事、行政纠纷案件发生后,一般均由基层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行政机关调处,或法院审理,在调处或审理中需要鉴定的已由单位委托,亦不需个人申请;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规违纪的案件发生后,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在办案中需要鉴定的也不需个人委托;四是单位委托鉴定既可避免鉴定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又能保证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委托鉴定,应由委托单位填写《委托鉴定书》及鉴定事项,报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承办人随案有关材料送达给鉴定机构,以解决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多次鉴定,程序违法、结论不一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