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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定位与运行的思考
作者:陈国祥 丁茂远  稿件来源: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 310018   时间:2008年09月10日
    
摘要: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谋求自身改革与发展,首先必须解决准确定位与正常运行的问题。其总体定位与办学任务取决于职业、法律、高等诸因素,应为各地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系统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在办学运行过程中则应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以社会需求为目标的专业设置,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方案,以能力为中心的课程体系,以“双师型”为主体的师资队伍。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定位与运行;技能型专门人才。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高等职业教育亦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全国各地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先后建立了千所以上的高等职业院校。其中,不少院校办学条件较好已相继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进入全国优秀高职院校的行列。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就是其中一所。近年不仅通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还被国家司法部纳入全国司法警官学院重点建设规划和高职高专法律类教育指导委员会列入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与推广单位。这就提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与推广单位,将如何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看来只有在当前争创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过程中,坚持科学定位,理清发展思路,并与同类院校协作,共同推进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开创新的局面。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谋求改革与发展,必须解决自身准确定位与正常运行的问题。这里似应同时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其发展定位与办学任务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如果用一句话加以概括,高职教育的办学任务就是培养“高技能人才”,或称“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高等教育都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其根本差别在于普通高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型、学术型专门人才,本科教育培养知识型、技术型专门人才,而高职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专门人才。其次,高等法律职业院校还应属于高等教育的范畴。它与普通高校的差别,并不在于层次,而是不同类型,因其要求培养“高技能人才”。既然属于高等教育,就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第三,高等法律职业院校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依照学科划分的一个类别,必然突出法律教育,应以与司法有关的专业为主。这些专业还必须适应相关司法部门的要求,培养学生具有法学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同时具备从事司法工作与法律服务的实际能力。当然,鉴于目前各类高校均有综合化的趋势,即使专业性较强的高校也并非只办同一学科的专业。不少高等法律职业学院同样如此,既以与法律有关的专业为主,又有安全防范及其他相关的专业。这就要求我们在办学过程中,既要分清主次,又需统筹兼顾,以求和谐发展。
    我们在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个要素—职业、高等、法律分别加以简述之后,还得注意三者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其中,职业教育为其主要属性与本质特征,是考虑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任务的主要依据;高等与法律则为对于职业教育的特定要求;三者实已构成一体两翼的辩证关系。由此可见,高等法律职业学院办学任务的总体定位,应为各地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系统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
    就目前情况而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追求自身发展,特别是争创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过程中面临着颇为棘手的问题:一是法律类高职院校主要培养与行业有关的管理和服务一线偏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技能型人才,因其并不属于与地方经济发展直接有关的第一、第二产业,甚至与财政、金融、邮电、交通、通讯、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也有一定的距离。目前明显不在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考虑的范围,这就大大增加了自身谋求发展和进入的难度。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既属高等职业教育组成部分,而又有其自身的特定要求。司法系统与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除要求掌握相关职业岗位的基本技能外,还应较为深入地学习法律基础理论与了解若干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门知识,比起一般技术工种在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2000年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曾经指出,高职高专的办学任务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则明确提出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两种提法加以对照,不是一般文字上的差异,而是有其明显的区别。“技术”改为“技能”,显然是对人才要求上的变化。去掉“应用性”三字,也有一定的原因,其本意看似体现高职与高专的区别。这一问题应由教育部门领导加以考虑,我们的任务是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定位与运行问题上作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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