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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时间:2008年06月05日
    
    2. 调剂名额。
    (1)所在地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可度高,当地对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近三年全省高职高专首次平均就业率(截至每年9月1日的就业率统计值)持续保持在80%以上(以教育部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可增加1个推荐名额。
   (2)根据对2006年度立项的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绩效考核情况,地方承诺示范院校建设的专项资金或支持政策未按计划到位的地区,减少1个推荐名额。
   (二)申报材料
   1.各地推荐院校名单及排序(2份);
   2.(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1份);
   3.(地方)“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份);
   4.(地方)“十一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计划(1份)
   5.院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1份);
   6.《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25份);
   7.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1份);
   8.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9.院校简介并附5分钟光盘(25份);
   10. 院校2007年招生简章(25份)。
    请各地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将以上材料联合报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其中,材料1以正式公文形式于6月24日前报至,其余材料于6月27日~28日报至。另外,材料2~8除以纸质形式上报外,还请将电子文档发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的电子信箱。
各被推荐学校必须于6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本校网站,设置访问权限,同时,将网址、登录名和密码发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并电话确认。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教育处。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电话:010 6609 6232       传真:010 6602 0758
    联系人:范  唯   林  宇   王文涛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本文件所有文字资料及表格可登录教育部网(www.moe.edu.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浏览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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