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8]18号)要求,教育部、财政部拟于2008年7月上旬联合召开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评审会议。会议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08年7月10日至7月12日。
会议地点:北京。
各申报院校答辩时间及具体会议地点将于7月7日前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www.moe.edu.cn)“高等教育司——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以下简称“教育部网站专栏”)公布。
二、程序
申报院校的院校长陈述(10分钟),答辩(10分钟)。
三、注意事项
1.各申报院校进入答辩现场的人员不超过3人,可由校方、举办单位、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及行业企业的代表组成。
2.各申报院校在组织陈述材料时,应在申报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突出申报基础、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分解)、建设思路、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并适当说明各项建设内容的可监测性。
3.各申报院校请于本校答辩前一天17:30-19:00到会议“评审答辩接待处”向会务组提交陈述材料电子文稿(演示PPT)及陈述提纲(一式20份)。会议电脑采用WindowsXP Professional操作系统、Microsoft Office2003应用软件,如有其他软件支持要求,请予特别说明。
4.各申报院校请按照答辩顺序,在本校答辩前半小时到答辩地点指定区域签到,等候答辩;凡迟到超过规定答辩时间5分钟以上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5.各申报院校的申报材料将于7月6日至12日在教育部网站专栏予以公布。
请各地通知有关申报院校做好准备,并填写参加答辩人员信息表(详见附件)于7月4日12:00前传真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 张 月 王文涛
电 话:010 6609 6232 传 真:010 6602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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