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高函[2008]1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8]18号)精神,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教育部、财政部确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等30所高等职业院校(名单见附件一)为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项目建设期为3年。为保证立项建设院校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院校举办方,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批次、跨省招生、单独招生试点、专业设置等相关政策,促进立项建设院校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以引导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和院校举办方要按职责划分对立项建设院校进行重点支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十一五”末立项建设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达到本地区同等类型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
三、要严格遵守《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有关规定,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立项建设院校重点建设专业改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开展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等工作。中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等方面。
四、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见附件二),会同立项建设院校及其举办方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立项建设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五、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设院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4人)。通过论证后,立项建设院校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填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立项建设院校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教育部和财政部。教育部和财政部将按照《任务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
立项建设院校的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立项建设院校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www.moe.edu.cn)“高等教育司——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以下简称“示范校网站专栏”)予以公布。
本文件的电子文稿可从示范校网站专栏下载,并请务必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式20份)及电子文稿一并报(发)送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地址:
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转 |